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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中医药条例》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传染病防治体系

2022-04-24 08:47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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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青海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3条,包括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教育与科研、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方面的内容。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产业和保障等体系,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为发展中医药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坚持以中医药服务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筛选中医优势病种,建设中医优势专科。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传染病防治体系,建立健全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传染病防治中的独特优势。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材资源、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设立本省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名录,加强本省特有药用动植物和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保护、繁育和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药生产企业自主研发,或者基于古代经典名方、验方、秘方开发,以及以中药制剂为基础与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发中药新药,开展上市后再评价并进行二次开发研究,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中药品牌。

在中医药教育与科研方面,《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中医药临床教学基地、继续教育基地和规范化培训基地,形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针对常见病、多发病、高原病、慢性病、地方病和重大疑难疾病、重大传染病开展中医药防治研究,支持少数民族医药与西医药联合攻关,形成和推广疗效显著的防治方案、技术成果。

在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将具有本省特色的传统中医药技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予以保护并有效利用。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健全青海省名中医评审机制,组织遴选具有本省特色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建立传承项目和传承人保护名录,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建设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博物馆和中医药文化宣传基地,培育中医药文化科普队伍,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推广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

《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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