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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基础上修改而成,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医师法共7章67条,对现行执业医师法进行了较大程度修改。近日,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教授王岳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专访,对医师法的亮点进行解读。
“医疗意外保险”入法 建立社会分担机制
近年来,有的地方推行“医师责任险”效果不好。“究其原因,是对保险存在误解。”王岳说,“医师责任险”解决的是医院存在过错行为的纠纷。但如果医院没有过错,患者权益确实发生了损害,这时无过错医疗意外保险就能发挥保险“社会化均摊不幸”的优势。
医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王岳建议,落实该条款,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强制医疗意外保险目录》,积极完善医疗纠纷保险制度。一方面,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让基层医疗机构不会因为“不法”人身损害的巨额民事赔偿而影响其经济运转;另一方面,通过医疗意外保险让实施高风险手术、检查的患者一旦发生“不幸”人身损害,可以获得令其比较满意的经济补偿。
王岳认为,应该鼓励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或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乡村医生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医疗责任保险基金或保险机构参与到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中去。同时,明确医疗意外属于医疗服务的风险成本。各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定期发布和调整《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强制医疗意外保险目录》,将纳入目录中的高危险医疗服务项目加收医疗意外保险金,建立起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意外保险基金,或委托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医疗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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