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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三章执业规则

2021-01-29 17:30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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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法草案全文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草案共七章,五十八条,对现行法律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主要包括保障医师合法权益及待遇、完善医师的职责和义务、完善医师考试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以及完善法律责任,草案还吸收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下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草案)第三章执业规则内容,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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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二章 ∣ 第三章 ∣ 第四章 ∣ 第五章 ∣ 第六章 ∣ 第七章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二)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依据诊疗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

(三)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

(五)依法从事医学研究,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开展学术交流,接受专业培训与继续医学教育;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和医学伦理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五)宣传推广与岗位相适应的健康科普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四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依照规范用于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进行医学研究和试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医师实施药物治疗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在尚无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医疗机构建立管理制度,对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进行管理,由医师征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实施临床药物治疗。

第二十八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

第三十条 医师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和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的;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的;

(五)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村以及偏远或者条件艰苦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或者接受规范化培训的医学毕业生和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延伸阅读,医师法修订草案与199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法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版)/执业医师法修订草案(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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