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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钰琪 10月29日 19:0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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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师法》的其他相关条款和新增的“保障措施”整章内容,共同构成了对医师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其中,从总体思想层面而言,新《医师法》第三条相较于旧《医师法》的“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明确为“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就具体保障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清晰体现:
从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五条将2018年起设立的“中国医师节”(每年8月19日)纳入立法,并通过对有突出贡献的医师给予表彰、奖励的形式,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为了减轻长期以来新闻媒体对医师带来的舆论压力,新《医师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新闻媒体的积极义务责任,其要求“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弘扬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公众尊重医师、理性对待医疗卫生风险”,强调新闻媒体应正面引导公众理解医学风险,理性对待医学风险,避免神化医师,减少给医师带来的压力,降低因公众心理预期过高而产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
从保障医师的人身安全角度出发,新《医师法》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医疗机构和任意第三人的责任,要求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环境,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同时新《医师法》第五章“保障措施”中,还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职业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建立完善等方面对医师保障作出规定。如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医师法》减轻了医师在急救情形下的后顾之忧,新《医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好人法”(“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保持一致,明确医师并不应当因其职业特点而比常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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