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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分类陈列原则:
按照零售药店分类陈列的原则是:
(1)按照药品的作用用途(按照药理作用进行分类)或剂型以及储存条件将药品分别摆放在不同的柜台(柜组)内,以作用用途分类为主,剂型分类为辅。
(2)按照“四分开原则”将药品分开柜台(柜组)摆放,即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易串味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与其他药品分开医学教|育网。
(3)药品要摆放整齐,间隙均匀,价签放在商品前面;商品正面向前,不能倒置,不能混放。同一种药品前后摆放在一起,通用名相同生产厂家不同或同品种规格不同的药品应相临摆放。
(4)易混淆药品应隔开(用其他品种分隔)摆放;50ml以上的液体剂型应立放,不能卧放;
(5)在同一柜台内摆放的药品在应按剂型相对集中(或在分剂型的基础上按用途相对集中);外用药品中眼、鼻、耳科药品不能混淆在其他外用药中。
(6)需冷藏的药品必须放在冷藏柜或冰箱冷藏室内;
(7)危险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
(8)拆零药品必须放在拆零专柜内;
(9)针剂要求按剂型集中摆放,不能混在其他类别药品的柜台(柜组)内;
(10)处方药陈列时不得采用开架销售、顾客自取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