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温州市国家医保基金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药师协议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 一个新的定义出现了——医保药师,什么是医保药师?对执业药师有什么影响?
这里提到了一个概念,叫“医保药师”,这是指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定点零售药店注册执业,并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实行服务编码和协议管理。
那么医保药师有何作用?对执业药师有何影响呢?未来是否会全国推广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保诈骗行为呈高发频发态势,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为了规范医疗保障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医保药师应运而生。
根据《规则》,执业药师实行服务编码和协议管理,并分别建立医保药师信用档案库和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库。
定点药店负责将执业注册地点在本药店的医保药师与其服务编码录入药店结算系统,并在医药费用结算时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数据,与药店医保药师基础信息进行匹配。匹配失败的,相关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联网结算。
在定点药店设立“医保执业药师”,相当于为定点零售药店场景的“医保支付”设置守护哨位,进一步提高了药店售药行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根据《规则》规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师申请基本医疗保障服务资格(以下简称“医保药师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 已依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 熟悉基本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 自愿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并履行医保药师服务协议。
也就是说,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是成为医保药师的基本条件,这无疑是国家医保局在医保管理上凸显了执业药师的价值。
事实上除浙江温州外,江苏泰兴早就开始试行医保药师的制度。按照《泰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管理办法(试行)》,暂停服务协议的医保执业药师和非医保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药品费用,或因定点药店未及时更新医保执业药师信息发生的处方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办法》规定,非医保执业药师审核的处方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同时,去年9月开始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医保用药的支付,需满足“按规定程序经过药师或执业药师的审查”的条件。
由此可见,从国家到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执业药师在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价值,从医保基金管理角度为执业药师提升职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开辟了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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