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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茎类中药的性状鉴别
根茎类中药系指以地下茎或带有少许根部的地下茎入药的药材,根茎类中药包括根状茎、块茎、球茎及鳞茎等,是一类地下茎的变态。
1.双子叶植物多为根状茎,形状呈结节状圆柱形,常具分枝,或不规则团块状或拳形团块。表面节和节间明显,节上常有退化的鳞片状或膜质状小叶或叶痕,有顶芽和腋芽或芽痕;根茎上面或顶端常残存茎基或茎痕,侧面和下面有细长的不定根或根痕。根状茎的形态和节间长短随植物种类而异,如苍术、川芎等。
双子叶植物根茎横断面中央有明显的髓部,可见形成层环,木部有明显的放射状纹理。其次,应注意根茎断面有无分泌物散布和异常构造,如大黄星点。
2.单子叶植物根茎类中药包括根状茎、块茎、球茎及鳞茎等,单子叶植物根状茎表面节和节间尤为明显,如石菖蒲、黄精等,这是与双子叶植物根的区别点。
块茎呈不规则块状或类球形,肉质肥大。表面有短的节间,节上具芽及退化的鳞片状叶或已脱落,如半夏。球茎呈球形或扁球形,肉质肥大。表面具明显的节和缩短的节间,节上有较大的膜质鳞叶,顶芽发达,基部具不定根,如荸荠。鳞茎呈球形或扁球形,下面有鳞茎盘,上面有肉质肥厚的鳞叶和顶芽,基部有不定根或不定根痕,如川贝母。有的兰科植物的茎的下部膨大称假鳞茎。
单子叶植物根茎横断面通常可见内皮层环,无形成层环,皮层及中柱均有维管束小点散布,髓部不明显。
3.蕨类植物的根茎常有鳞片或密生棕黄色鳞毛。根茎的形状不一,有圆柱形、纺锤形、或不规则块状等。注意断面的维管束小点的数目和排列方式。
根类中药的显微鉴别内容--单双子植物
1.双子叶植物根
一般均具次生构造。最外层大多为周皮,由木栓层、木栓形成层及栓内层组成。少数根类中药的次生构造不发达,无周皮而有表皮,如龙胆、威灵仙等;或为"后生表皮",如细辛;或为"后生皮层",如川乌。
维管束一般为外韧型,初生韧皮部遭受挤压而被破坏,细胞大多颓废,次生韧皮部包括筛管、伴胞、韧皮薄壁细胞、韧皮纤维等,并有韧皮射线;形成层连续成环,或束间形成层不明显;次生木质部占根的大部分,有导管、管胞、木薄壁细胞或木纤维组成,木射线较明显;初生木质部位于中央,分为几束,呈星角状,其束的数目随植物种类而不同,一般双子叶植物的束较少,为二至六束,又称二至六原型。双子叶植物根一般无髓,少数次生构造不发达的根中央为薄壁组织区域,形成明显的髓部,如龙胆、川乌等。
双子叶植物根除上述正常构造外,还可形成异常构造,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①多环性同心环维管束,如牛膝、商陆等。次生维管柱的外围形成多轮同心环状排列的异常维管组织。②附加维管柱,在维管柱外围的薄壁组织中能产生新的附加维管柱,如何首乌。③内涵韧皮部,又称木间韧皮部,就是在次生木质部中包埋有次生韧皮部。如茄科植物华山参等。④木间木栓,在次生木质部内形成木栓带。如黄芩的老根中央可见木栓环。有的根中的木间木栓环包围一部分韧皮部和木质部,把维管柱分隔成几个束,如秦艽。
其次应注意根中有无分泌组织存在,如油室、树脂道、乳管等;有无草酸钙结晶或碳酸钙结晶。有的根含有多量淀粉粒,有的根含有菊糖。还应注意厚壁组织,如石细胞、韧皮纤维或木纤维等。
2.单子叶植物根
与双子叶植物根的显微鉴别类似,其不同点为:单子叶植物根一般均具初生构造。zui外层通常为一列表皮细胞,无木栓层,有的细胞分化为根毛,细胞外壁一般无角质层。少数根的表皮细胞分裂为多层细胞,细胞壁木栓化,形成根被,如麦冬。单子叶植物根的皮层宽厚,占根的大部分,皮层通常可分为外皮层、皮层薄壁组织和内皮层。外皮层为一层排列紧密整齐的细胞;皮层细胞排列疏松;内皮层为一层细胞,排列紧密整齐,有的可见凯氏带,有的可见凯氏点。有的内皮层细胞壁全部增厚木化,少数不增厚的内皮层细胞称"通道细胞",如麦冬。有的内皮层细胞只有外切向壁不增厚,其余壁均增厚,横切面观时,其增厚部分呈马蹄型。中柱直径较小,最外为中柱鞘,维管束为辐射型,韧皮部与木质部相间排列,呈辐射状,无形成层。髓部通常明显。
根类中药的性状鉴别
根类中药包括以根或以根为主带有部分根茎入药的药材。根无节和节间之分,一般无芽和叶。
1.双子叶植物根
①一般为直根系,主根发达,侧根较小,根的形状通常为圆柱形、长圆锥形,如甘草、防风、桔梗、白芷等,有的定根膨大成块根,呈纺锤形,如何首乌;少数双子叶植物的主根不发达,为须根系,多数细长的须根簇生于根茎上,如威灵仙、龙胆等。
②双子叶植物根外表常有栓皮,较粗糙。表面常有横纹或纹,有的可见皮孔。根的顶端有时带有根茎或茎基,根茎俗称"芦头",上有茎痕,俗称"芦碗",如人参等。
③根的质地和断面常因品种而异,有的质重坚实,有的体轻松泡;折断面呈粉性或呈纤维性、角质状等。一般说来,双子叶植物根的横断面,有一圈形成层的环纹,环内的木质部范围较环外的皮部大;中央无髓部,自中心向外有放射状纹理,木部尤为明显;其次,应注意根的断面组织中有无分泌物散布,如苍术断面有油点。有无异型构造,如何首乌的云锦花纹、商陆的罗盘纹等。
2.单子叶植物根
一般为须根系,须根的前部或中部常膨大成块根,呈纺锤形,如麦冬、郁金等。单子叶植物根的外表无木栓层,有的具较薄的栓化组织。单子叶植物根有一圈内皮层的环纹,皮部宽广,中柱一般较皮部为小;中央有髓部,自中心向外无放射状纹理。
中药材质量标准的项目内容
1.名称:药材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药材拉丁名。
2.来源:包括原植(动)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矿物药包括该矿物的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产地加工。
3.性状:系指药材的外形、大小、色泽、表面、质地、断面、气味等特征的描述。一般以完整的干燥药材为主。
4.鉴别: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组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制片,显微化学等鉴别特征)、理化鉴别(包括一般理化鉴别、色谱鉴别和光谱鉴别等)等,色谱鉴别应设对照品或对照药材。
5.检查:包括杂质、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量、有关的毒性成分、伪品、主要药用部位的比例等。
6.浸出物测定:包括水溶性、醇溶性及醚溶性浸出物。
7.含量测定:凡已知有效成分、毒性成分及能反映药材内在质量的指标成分的,均应建立含量测定项目。
8.炮制:根据用药需要进行炮制的品种,应制订合理的加工炮制工艺,明确辅料用量和炮制品的质量要求。
9.性味与归经。
10.功能与主治。
11.用法与用量。
12.注意:用药注意事项。系指主要的禁忌和不良反应。
13.贮藏:药材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
中药鉴定的依据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是中药鉴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药品的法典,全国的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等单位都必须遵照执行。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第一版药典是1953年出版;第二版(1963年)将药典分为两部:一部收载中药材和中药成方制剂;自1985年以后每五年再版一次。每再版一次,在品种上和鉴定方法上都有新的增补,2005年版(第八版)药典分为三部。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包括:①中药材部颁标准:第一批收载了101种,汇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材(第一册),于1991年12月10日颁布执行。②中成药部颁标准:整理汇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分20册,其中1——19册收载3736种已颁布施行。③进口药材部颁标准:我国应用的进口药材约50种,选择其中较成熟的32个品种,对其质量标准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进口药材标准》,于1986年发布施行。
我国中药材品种繁多,不是国家药品标准所收载的药材品种,可以根据地方标准和其他有关专著进行鉴定,但不是国家标准依据。
中药鉴定的一般程序
中药鉴定的一般程序大体分为取样、鉴定、结果三步:
取样是选取供鉴定用的药材样品。所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均匀性并留样保存。必须重视取样的各个环节,按照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和取样方法进行取样。
鉴定要根据检测要求和不同样品特点,选择不同的鉴定方法进行鉴定。如原植(动)物鉴定(来源鉴定)、性状鉴定、显微鉴定、理化鉴定等,进行中药品种真伪和质量优劣的鉴定。?同时要进行中药的杂质检查。检验者接受检品后,应写明检品来源,包括抽检和送检单位、时间、数量等内容,凡在实验过程中的一切数据、现象及结果均应详细记录,不得任意涂改。
检验完毕后,要及时填写检验报告单,包括来源、处理意见及该检品鉴定的法定依据等内容。每一个检品检验结束后,应将记录本、样品及检验报告书存根交其他人员审核,检验结果经复查没有疑义后,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中药鉴定的取样原则
1.取样前,应注意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及包件式样是否一致,检查包装的完整性、清洁程度以及有无水迹、霉变或其他物质污染等,作详细记录。凡有异常情况的包件,应单独检验。
2.同批药材总包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100——1000件按5%取样;超过1000件的,超过部分按1%取样;不足5件的逐件取样;对于贵重药材,不论包件多少均逐件取样。
3.对破碎的、粉末状的或大小在1cm以内的药材,可用采样器抽取样品,每一包件至少在不同部位抽取2——3份样品,包件少的抽取总量应不少于实验用量的3倍;包件多的,每一包件的取样量一般药材100——500g;粉末状药材25g;贵重药材5——10g.
4.个体大的药材,在包件不同部位分别抽取。
中药鉴定的取样方法
按照取样原则取样后,将所取样品混合拌匀,即为总样品。对个体较小的药材,应摊成正方形,依对角线划"×"字,使分为四等分,取用对角两份;再如此操作,反复数次,至剩余的样品量足够完成必要的试验以及留样数为止,此为平均样品;个体大的药材可用其他适当方法抽取平均样品。平均样品的数量一般不得少于实验所需用量的3倍,即1/3供实验室分析鉴定用,另1/3供复核用,其余1/3则为保存留样,保存期至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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