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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中药的适宜采收期,必须把有效成分的积累动态与药用部位的产量变化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一般以药材质量的最优化和产量的最大化为原则,而这两个指标有时不一致,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2)中药材适宜采收期确定的一般原则:
1、双峰期,即有效成分含量高峰期与产量高峰期基本一致时,共同的高峰期即为适宜采收期。许多根及根茎类中药,在秋冬季节地上部分枯萎后和春初植物发芽前或刚露苗时,既是有效成分高峰期,又是产量高峰期,这个时期是它们最适采收期;如莪术、郁金、姜黄、天花粉、山药等。
2、当有效成分的含量有一显著的高峰期,而药用部分的产量变化不大时,此含量高峰期,即为适宜采收期。如三颗针根的适宜采收期应是落果期。
3、有效成分含量无显著变化,药材产量的高峰期应为最适宜采收期。如牡丹皮以3年生者为最好采收年限。
4、有效成分含量高峰期与产量不一致时,有效成分总含量最高时期即为适宜采收期。如栽培人参应以6年生者秋季为适宜采收期。
5、有些药材,除含有效成分外,尚含有毒成分,在确定适宜采收期时应以药效成分总含量最高、毒性成分含量最低时采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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