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其中提到注册执业药师应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的内容!有两种情况,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如下:
一、首次注册申请资料要求——超过1年者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
(五)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六)近6个月2寸免冠证件照片。
(七)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体检表或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健康证明。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批准之日起1年后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根据注册管理机构要求提供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需提交的材料。
二、注册变更——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一条【变更申请】申请人要求变更执业地区、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单位的,应当向拟申请执业所在地的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二条【延续申请】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申请人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执业所在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变更注册,符合要求的,注册证有效期自准予变更之日起延长五年。
第二十三条【提交材料】申请变更、延续注册需提供相关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及第十三条所列提交材料的变更信息、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及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学分证明要求】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非当年申请注册的或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取得连续继续教育学分证明,若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超过五年以上申请注册的,应至少提供连续五年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效时间】准予变更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不变,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注销注册】执业药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业药师个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注册管理机构经核实后依法办理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执业药师注册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执业药师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在执业单位执业,超过一个月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七)本人主动申请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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