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35家连锁药店申请新开门店被拒。药店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配齐执业药师,以免影响未来的正常经营。
日前,宁夏自治区药品监管部门加大执业药师在岗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力度,对零售药店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截至目前,监管部门共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31份,给予警告处罚15家,当场行政处罚3家,立案查处5起,罚款金额10000元,并将2名查实为“挂证”的执业药师纳入“黑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药监部门还对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的35家企业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并明确了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逾期不能整改的将核减其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经营范围。
此外,宁夏药监部门进一步推进“阳光药店”工程建设,开发建设“阳光药店”信息系统,对零售药店实行执业药师人脸识别打卡和销售处方药在线打卡后上传处方的措施,解决执业药师不在岗履职、处方药不凭处方和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的“顽疾”。
从2021年开始,宁夏自治区药监局开始执行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
过渡政策明确,对于新开办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过渡政策要求,执行“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有关门店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前,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岗承担除处方审核以外的执业药师职责,处方审核职责应当由总部负责远程审方的执业药师承担。
过渡政策要求,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此外,宁夏药监部门还在在零售药店许可过程中,严格审核把关执业药师配备情况,药店不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将影响多项许可的审批。例如:
1.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而未配备的零售药店,不予许可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零售药店经营方式由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变更为单体药店而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不予变更;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现有门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受理其新开办门店申请;
4.同一自然人所开办的零售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受理其新申办零售药店申请。
当前,执业药师与药店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如果药店未配备执业药师,后果将非常严重。(不包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店)
如在江西,未配备执业药师,药店将作降级、关停处理。
江西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在原省食药监局印发(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6]12号)文件之前已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至今仍未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或经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重新资格确认的从业药师)的,过渡期内允许配合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人员要求见国药监药管[2020]25号文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可经营抗生素类处方药,但级别为三级药店应降为二级药店;
在该文件要求下发之后的药店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则须停业整改,逾期不改则关停处置。
还在一些地区,不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还将影响医保资质。
山东济南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采取暂停销售处方药等行政处理措施,对于有医保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要将其违法事实通报医保部门。
从药监部门、医保部门设置的“条条框框”可以看到,执业药师已与药店经营紧密挂钩,没有执业药师,药店将寸步难行。所以,在被行业视为“最后一个过渡期”内,药店的当务之急就是要配齐执业药师,以免影响未来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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