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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过渡期”缩短,最快要求明年配齐!

2021-06-21 14:13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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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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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就涉及执业药师报考资格审核的问题了。

山西:2025年12月31日前须配备执业药师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通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通知》明确,针对当前该省一些偏远乡镇、农村地区执业药师缺乏、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市局可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在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过渡期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

《通知》强调,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青海:过渡期最早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5月28日,青海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按照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促进药品零售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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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政策如下:

(一)新开办零售药店(含单体零售药店、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除外,下同)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二)单体零售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176号)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三)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后,监管更严

去年11月2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规定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从国家药监局到各省市药监局都释放出了分阶段、分区推进执业药师配备的信号,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同时也对执业药师监管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1.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零售药店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将其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并将“挂证”执业药师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

2.加强药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对零售药店按规定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定期组织对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促进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作用;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使用和药学技术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3.过渡期间,药品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药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按照通知要求,对所属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应配尽配,严禁“挂证”行为;要定期升级和优化远程审方系统,加强对零售药店业务人员的培训,切实确保远程审方系统能操作、会操作,保证运行顺畅,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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