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北京药监局发了一条征求意见稿,要取消新开药店与已有药店的间距要求(350 米),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 70 平方米。这是继上海之后,又一个超一线城市取消药店距离限制。
6月1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表示,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取消北京市新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与已有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350米以上可行进距离限制要求,对新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原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与已有药店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
同时,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将原来的“先筹建”“后验收”的两个审批流程合并为“新开办”一个流程,对相应审批流程进行相应调整,精简审批程序。
另外,对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做了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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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零售企业应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原则上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的直营门店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上述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经营范围);
3.开办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
4.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服务能力,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自动售药机、远程处方审核等一系列便民新规。其中提到,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内设置自动售药机,方便群众24小时购药需求。
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自动售药机,还应当由所属药品零售企业提供24小时视频购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要在执业药师指导下销售药品。一旦违规设置自动售药机,药品零售企业将被约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销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的自动售药机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从上海市、北京市这样超一线城市开始“取消新开办药店间距限制”就可以看出,药品零售行业将迎来新一轮的洗牌,无论是对药店而言,还是执业药师而言,都无疑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
对药店来说,起初的“药店限距”严格把控了药店数量,防范了药店之间的恶性竞争。但长期发展下来,这种简单粗暴的模式也导致一些药店“不思进取、固步自封”。
如今“限距”取消,不仅给新药店一个进入发展的机会,也加快了不少药店经营者进行转型升级的步伐,不得不思考面对行业的变动趋势,如何提升药事专业服务,摆脱以往单一的卖药盈利模式,才能更有利于单体药店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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