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医药人注意,从本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有些修改和医药人息息相关,即使相信自己不会有触及法律的行为,但是如果有需要考试的考生,还是需要对此有足够的了解才好!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刑法将过去的“生产、销售假劣药罪”改成了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罪,这里着重增加了“提供”二字。那么这里如何理解呢?
小编想告诉大家,意思就是说接下来如果是医疗机构提供了患者假劣药,是会受到与生产、销售假劣药一样的处罚。处罚之重,值得所有医药人员必须重视。
3、妨害药品管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根据2021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罪名为“妨害药品管理罪”。
这个最新增加的罪名强调了生产或者进口以及销售国内没经过批准的药品,那么则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也是要入刑的。
但是假如在国外购买的药品,只是用于自己或者亲人使用,不存在销售的行为,则根据有关规定是没有违法的。所以关键点就在于是否有存在销售这个行为。
不管是作为正在上岗服务的执业药师,还是作为正在准备考试的考生们,都需要关注医药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动,以便规范自己的行为或者更新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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