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药店执业药师配备,提出要求。
根据《通知》,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同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针对国家药监局提出的执业药师配备差异化政策,《通知》明确:
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肯定远程审方
《通知》提出: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除此外,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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