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中国执业药师协会发布了有关《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已于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而这份意见稿中又有哪些更新变动是与咱们药师人员息息相关的呢?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保障执业药师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素质。
【适用对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适用本办法。执业药师应在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与注册的关系】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是执业注册的条件。执业药师申请注册,须向注册机构提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
【内容分类】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内容】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等基本知识。执业药师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应在中国药师协会指定的网络平台进行。中国药师协会组织的公需科目培训,不收取费用。
【专业科目内容】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执业药师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可选择以下方式:(一)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示范性网络培训;(二)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三)药学相关专业的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四)经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执业药师参加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费用可采取国家、单位、个人承担等方式,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学时学分】执业药师每年应参加9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30学分。
公需科目每年累计10学分,专业科目每年累计20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开展的专业科目示范性网络培训,经考核合格,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
执业药师参加省级药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由省级(执业)药师协会负责授予学分。
以上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学分登记】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实行电子化管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证书号、年度继续教育内容、形式、施教机构、学分等信息。
【特殊政策】参加援疆、援藏、援外工作6个月以上的执业药师视同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30日印发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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