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及各位执业药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现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管理职能
根据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监人〔2024〕3号),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省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监管管理工作以及继续教育活动的学时计(折)算标准和学分学时认定,引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规范运作、优化服务、提高质量。
二、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此次继续教育培训的从业药师应为经原省(市)食药监局确认资格并登记在册的从业药师。
三、学习内容管理要求
详见-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yjj.henan.gov.cn/)-法规文件-《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依据《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符合减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条件的学员,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注个人信息发送至邮箱:hnzhiyeyaoshi@163.com;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符合要求的,可视同参加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符合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资质的有以下两个单位:
1.河南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
2.河南省执业药师协会
学员可登陆“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查看。
执业药师参加未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认定的施教机构学习成绩,注册机构不予记载,行政单位不予认可。
五、施教机构管理要求
1.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根据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施教方案、师资及课程安排、组织考核(考试)、建档登记和日常教学、生活管理等工作。
2.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应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培训鉴定和效果评估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科研,加强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每年及时报送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实施情况的总结材料。
3.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教学质量开展动态监测,监测情况作为评价继续教育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和是否继续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依据。对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予以表彰;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不执行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存在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继续教育质量监测结果较差、采取虚假或者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学员、不正当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药监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