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药监局制定施行《北京市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一是依法依规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将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分为个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三类,形成依法依规、重点突出、导向明确的信用信息目录。
二是科学合理确定信用评价标准。根据日常监管实际,对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合理设定加减分项,根据评分情况将执业药师信用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四个等次,形成有依据、能采集、可操作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三是区分层次开展信用分级监管。立足服务监管定位明确评价结果应用方式,规定了评价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四是齐抓共管增强信用监管合力。建立北京市药监局统一领导、相关处室统筹协调、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职、行业组织共同参与的组织运行格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转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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