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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政策】各地执业药师配备政策汇总!配备要求加大!

2022-01-19 12:11 来源: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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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的出台,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并且有着不同的过渡期时长,更有的省份直接缩短了过渡期。

全国各省都在紧锣密鼓的发布相关执业药师配备文件,看得出形势紧迫,部分省市目前还没有以明文的形式发布相关执业药师配备文件的,这些省市的企业也要有一定的急迫感,据分析,执业药师配备问题不可能再次延期。执业药师的配备要求加大,对执业药师来说是一个利好政策!

除部分地区,其余22年年底完成配备

甘肃

甘肃省药监局发布了有关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做出详细要求。

根据甘肃省药监局通知,省内部分少数民族及贫困地区可以暂缓配齐执业药师以外,其他地区务必要在2022年年底之前完成执业药师配备。

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甘肃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全境,2020年脱贫的陇南市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定西市通渭县、岷县,庆阳市的镇原县全境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县城以外的乡镇、村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上述地区以外地区,此前已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此次通知还强调,要严格控制差异化配置区域数量,强化监督检查责任。另外,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积极引导药学技术人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

也提到要促进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发挥作用。

多省要求提前配齐执业药师

细数全国多地已明文规定,部分地区应该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备实施计划,但是基本上必须保持执业药师配备基本原则不变。即使是远程审方,也代替不了执业药师。

除甘肃外,全国已有多个省份发布了本地区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的具体实施计划,不少省份,例如广东、四川、青海、辽宁、安徽、陕西、新疆、宁夏等地都有要求省内部分地区提前完成执业药师配备,最早要求明年必须配齐。

辽宁

2021年5月17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通知》提到,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同时有强调,对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申请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企业已按国家要求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不得允许其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

2021年8月23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表示药店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取消。关于变动详情,大家点击了解>>官方|执业药师配备要求有变:取消过渡期内暂不配执业药师的规定

安徽

2021年3月16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指出,对于在乡镇及以下地区的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未配备执业药师的(不含已配备),允许配备使用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

陕西

2021年1月26日,陕西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谈到,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在陕西发布的《通知》中规定: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由执业药师凭患者处方、诊断证明等为慢性病患者建立档案,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宁夏

宁夏药监局印发的《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谈到,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市、区政府及宁东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通知》明确,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023年3月6日后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值得注意的是,施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之后,当地监管部门也并没有对远程审方说“不”,反而将两者进行了深度融合,共同为药店服务。

广东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提出: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广东省的政策已经是在原来基础上的放松,不过也只是对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零售药店,给了3年的过渡期,对其他的零售药店依然保持严要求。

除此之外,零售连锁药店,即使开展了远程审方,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门店依然要现场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湖北

湖北省的政策也较有特色,要“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

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填补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福建

福建省的要求应该提的最简单的,“严”就对了!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简化开办程序的通知》明确,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审核把关,坚持执业药师依法配备原则。

针对当前福建省一些偏远地区执业药师缺乏、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地市在不降低并稳步提升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在乡镇地区(指农村地区的乡镇,下同)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

即现有乡镇地区未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可配备药士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过渡期内,各地市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逐年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鼓励支持在乡镇地区已开展远程审方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利用总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药事服务的补充力量。

山西

2021年6月1日,山西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市区主城区、县(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在设置的过度期内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同时,《通知》强调,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另外,《通知》还谈到,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青海

2021年5月28日,青海省药监局发布的《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指出,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此外,青海省通知还表示,将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对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2023 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 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川

四川省药监局发布的《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就该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对零售企业提出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实施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其中,市(州)主城区、县(市、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该《通知》明确,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新疆

新疆药监局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执业药师配备有了新要求:四阶段推进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七统一”企业有新的配备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自治区药监局关于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健康发展意见(试行)》以及7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1+7”)的指导作用,2025年底前,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2026年起,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从业药师的使用仍执行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22日印发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知》(新食药监药化(2016)101号),执业资格期限顺延至2025年12月31日。自治区辖区范围内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使用分为四个阶段分步推进:

(一)过渡阶段初期(2021年4月1日一2022年12月31日)

(二)过渡阶段中期(2023年1月1日一2024年12月31日安徽)

(三)过渡阶段后期(2025年1月1日一2025年12月31日)

(四)过渡阶段结束(2026年1月1日)

点击查看详情:【新要求】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在新标准下,四阶段推进!

浙江

浙江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实施意见》,其中表示经营处方药和中药饮片都需配备执业药师,四年内完成差异化配备过渡。

(一)严格落实执业药师配备政策。明确了执业药师配备的目的、要求,目的就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要求就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或认定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业务人员。

(二)稳步提高执业药师配备水平。明确了差异化配备的要求、时限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外)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除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连锁门店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偏远山区、悬水岛屿等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可设置过渡期,在不降低现有人员配备标准基础上,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得超过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结束后,企业必须规范配备执业药师。各市过渡期规定需及时上报省局备案。

(三)规范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时,要严格按照《浙江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审方指导意见》(浙食药监规〔2014〕6号)的规定执行,连锁总部的执业药师可以对总部在本省区域内设立的所有连锁门店开展远程审方。同时,连锁总部所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中药饮片的现有连锁门店,还应当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复核与指导合理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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