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药监局近日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就行业关注的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职能设置等焦点问题作出官方回应。近期适逢广东省零售药店准入规则“更新”,读者不妨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以更加全面、理性地判断行业走向。
坚持和完善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依法配备使用要求。
《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一)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二)将在药品经营企业药学服务岗位工作,并一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原“驻店药师”作为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使用,允许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过渡期内,经营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逐年减少使用原“驻店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企业应加强药学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药学服务能力。
(一)在县及以上城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并保持执业药师在职在岗。过渡期内乡镇地区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允许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贵阳市辖区除外)。
(二)已经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在不降低原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水平和在职在岗的前提下,过渡期内允许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是解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等问题,对现有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进行有效补充,满足群众安全购药、安全用药需求。
执业药师提供远程药学服务不代替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必须配备的执业药师。
(一)药品零售企业可选择省药品监管局门户网站通告的,且在当地市(州)监管部门备案的“互联网+远程药学服务”平台开展远程审方活动,作为解决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或在过渡期内原零售药店使用“驻店药师”担任质量负责人的一种补充方式。
(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建远程审方平台,将部分执业药师注册在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培训后,通过远程信息系统,承担处方审核、调配和安全用药咨询服务,1名执业药师负责不超过20家门店。
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特区)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建立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信息档案,落实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要求。
要督促经营处方药的企业逐年减少使用驻店药师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
对查实“挂证”的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并坚决予以曝光,实施多举措多部门联合惩戒。
(一)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动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识和了解,激励广大执业药师爱岗敬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鼓励药学技术人员和医(药)学相关专业人员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考试。加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引导工作,逐年提升执业药师考试合格率。
(三)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促进执业药师、药学技术人员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地发挥药学服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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