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陕西省药监局公布了《陕西省药品流通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对外征求意见。从中我们发现:药店远程药事要求改了,执业药师远程药事只能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
执业药师远程药事要求改了
陕西省药监局谈到,该局在历经两年执业药师远程服务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原《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意见稿》。原《意见》将在《指导意见》印发之日起同时废止。
需要注意的是,和原《意见》相比,新的《指导意见》加强了对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对于企业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条件和要求有了很大变化。
原《意见》指出,陕西省辖区内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自愿设置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对于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
而《指导意见》则要求,在药品零售门店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药学服务,作为零售门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与实际需要不匹配的问题。
注意:仅仅作为补充,也就是说远程药事,不能替代执业药师了!
远程药事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
有所区别的是,原《意见》企业可以通过执业药师远程药事代替门店配置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而现《意见稿》则明确在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企业通过远程药事作为执业药师不在岗时的补充。
根据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其二,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允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其三,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县级(不含城区)所属乡镇、村开办的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聘用经确认登记的从业药师或药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已配备执业药师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
综合来看,按照新的《指导意见》,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而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替代门店配备执业药师。
《指导意见》还谈到,参加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学服务的执业药师,在其营业时间内对所属门店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其连锁门店须按规定配备相关执业药师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可使用第三方机构自建的平台作为补充,开展在线审方和合理用药指导,其服务门店视同执业药师在岗。
每增加15家门店应增配一名执业药师
原《意见》指出,开展远程执业药师服务中心的门店数不少于30家,100家以下连锁门店远程服务执业药师按门店数30%配备,超过100家门店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每增加10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执业中药药师配备数量不少于执业药师总数的20%。远程服务执业药师专职从事远程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而新的《指导意见》则要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数量的远程审方执业药师队伍,原则上远程服务30家(含)以内门店的,应至少配备3名执业药师;超过30家门店的,每增加15家门店(不足15家的按15家计算),应增配1名执业药师。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须保持一定比例。远程服务执业药师应专职从事远程零售门店处方审核及指导用药服务。
对于第三方机构通过自建独立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平台为药品连锁企业或零售药店提供远程药学服务,应当配备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的执业药师队伍(含西药、中药执业药师),原则上不少于10名,且须保证每15家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其中中药类执业药师配备须保持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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