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有部分值得零售药店注意,而很多执业药师都就业在零售药店,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发展如何?该征求稿有哪些需要注意?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重点一
点击查看详情:关注|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队伍发展调研情况报告!
重点二
根据意见稿内容,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按照价格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由于零售药店也涉及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这也意味着该意见稿谈到的处罚规定同样也适用所有零售药店。
自国内疫情发生以来,为稳定市场供应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部门再次强化了价格违法行的整治力度,不少零售药店因哄抬物价、未明码标价等行为被处罚。
案例一:据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发布,2021年5月28日至6月7日,已立案调查趁疫情哄抬价格等违法案件6起。其中就有涉及花都区某药店,其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被花都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
案例二:今年年初,根据群众举报,新华区市场局依法对石家庄佑安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石家庄佑安大药房销售的口罩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新华区市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拟对其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去年1月份,合肥市某药店销售的3M口罩售价高达30元每只,该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赴当事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调查过程中,药店当事人不但不配合调查,还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最终被罚款35万元。
不仅官方对零售药店的价格问题零容忍,连锁药店也在倡导不要恶性竞争。近期,上海51家连锁药店共同发声,在定价、降价促销、广告宣传三个方面制定规章制度,倡导不打价格战,进行良性竞争,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重点三
根据意见稿的内容,其中有10大价格违法行为,需要所有零售药店格外警惕。
1、低价倾销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 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的,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
2、价格歧视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价格串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4、哄抬价格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或所囤积货值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商品不出售或少量出售,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通过强制搭售、高额收取或大幅提高其他费用等方式,推动商品或服务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5、价格欺诈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构成价格欺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抬级抬价、压级压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7、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行为发生期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计价规则的;
(五)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
(六)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七)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八)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九)对政府明令取消或者禁止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十)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8、牟取暴利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在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发生后,报经国务院同意,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牟取暴利的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
9、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上一年度销售总额1‰以上 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利用大数据分析、算法等技术手段,根据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当营销策略之外的因素,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价格的;
(二)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尚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竞争者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0、明码标价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知情权并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或者不予处罚: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小编认为,对价格方面制定规范,同时加大依法惩戒力度,也是维护医药价格秩序。医药零售未来一定是以顾客为王的时代,不要寄托在价格上打赢这场竞争战。如今监管趋严,所以零售药店们也要警惕以上这些行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