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地区都发布了执业药师配备要求,部分地区要求最短明年配齐,部分地区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总结详情如下!
多地发文,部分地区药店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1、少数民族自治区域药店,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
6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业务人员。
在执业药师配备方面,甘肃将实行差异化措施。通知表示,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在甘肃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全境,2020年脱贫县镇地区,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其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通知还强调,上面提到的地区之外,此前已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据了解,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另外,甘肃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上报,省药监局将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过渡期内,为了发挥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弥补执业药师不足的作用,以及推进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通知决定实施以下措施:
1.积极引导药学技术人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
2.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促进执业药师持续更新专业知识,更好发挥作用。
3.加强与当地卫健、人社、医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2、连锁药店符合条件,执业药师可远程审方
梳理发现,除甘肃外,目前已有不少省份公布了“药店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相应通知,同样也明确了,在过渡期内,部分地区可以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6月21日,新疆自治区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工作方案》,以解决区域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上述文件表示,在过渡阶段初期(2021年4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县级以上药监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的业务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实现“七统一”(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开展“互联网+”电子处方、连锁总部执业药师集中审方等服务。
针对连锁企业总部执业药师集中审方,要符合如下规定:
1.连锁企业20家门店以下的,执业药师至少配备3名,门店经营中药饮片的,中药类执业药师占总执业药师的比例不少于30%。
2.连锁企业门店超过20家的,每增加1至15家门店,必须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3、远程审方,代替不了执业药师
6月1日,山西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要求,市区主城区、县(区)城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求尽快配备配齐执业药师。对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现有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在设置的过度期内,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要注意的是,过渡期内,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在2025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对于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鼓励其开展远程处方审核,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但是,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药品连锁企业要根据规定配备相应药学技术人员。
4、执业药师配备,分阶段、分区域推进
5月28日,青海省药监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农村乡镇以下地区(不含县区、乡镇政府及管委会所在镇城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此外,青海省还将分阶段、分区域推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的原则,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
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以下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1、位于西宁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2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位于海东市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3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3、位于海南、海西、海北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4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4、位于黄南、玉树、果洛地区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2025年12月31日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5、从业药师,可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5月17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针对辽宁省执业药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措施。
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另外,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除上述地区外,安徽、陕西、宁夏等地也出台过相关规定。
6、多地发文,响应国家政策
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全国多地已明文规定,部分地区药店有困难的,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响应国家相关政策。
早在2020年11月,国家药监局就发布了《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执业药师“过渡期”缩短,最快要求明年配齐!
部分地区执业药师暂时可以不用配备,但是部分地区要求较快,最快的要求明年就配齐执业药师,点击链接查看详情:执业药师“过渡期”缩短,最快要求明年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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