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月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我们得知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会涉及违法,甘肃药监局发文了关于《办理药品行政处罚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内容说明了一些假劣药的处罚行为,下面医学教育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情节严重情形”处罚:
假药的认定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③变质的药品;
④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劣药的认定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 以下的罚款 |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
生产、经营、使用劣药的单位行政责任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小编总结:执业药师的基本准则是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执业药师的权利是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报告。生产、销售、提供假劣药会涉及处罚!执业药师们要注意了!远离违法行为,做好执业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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