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1日,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公布,我们可以看到在预备审议项目中《药师法》的身影,这意味着《药师法》已经列入了立法进程。从而,执业药师也会有一些变化产生,下面请看医学教育网小编的介绍!
《药师法》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2条第1款相比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于药师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药师的工作单位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第10条第1款明确“药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药师资格考试”。并对执业药师考试的报考条件重新做了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最低报考学历是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两师”(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合并一直是业内讨论的热门话题,此次意见稿也强调了“药师管理遵循统一资格准入、分类管理的原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药师资格统一准入制度。
如果“两师合并”可以落实,那么现阶段的执业药师考试和卫生系统的药师考试统一为执业助理药师、执业药师考试,可能就不再有卫生系统单独的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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