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很多内容需要各位考生注意!以下是《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注册岗位的详细介绍!
第二十七条【注册岗位】以下工作岗位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一)药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岗、质量管理负责人岗、生产管理负责人岗、药品上市许可人售后咨询服务岗等岗位。
(二)药品批发企业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岗、质量管理岗等岗位。
(三)药品零售企业:企业负责人岗、质量负责人岗、药学服务及处方审核人岗等岗位。
(四)药品使用单位: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岗位;
(五)其他需要提供药学服务的单位:网上实时咨询、质量管理等岗位。
宁夏药监局发布《关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过渡政策作了四项规定。
例如,《通知》规定新开办零售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要求执行《关于支持药品经营企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每5家零售门店另外配备1名执业药师”政策;
对于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以延期到2023年3月6日后按相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
对于农村乡镇以下部分地区现有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配备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还提出,对于仍在零售药店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可以继续作为执业药师使用,截止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规定具备条件的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起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其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视为符合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同时,《通告》还对从业药师和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提出了相应要求。例如对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等。
海南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审批许可事宜的通知》,就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有四个通知。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取消筹建审批。企业筹建完成申请验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有关要求,对申办企业组织检查。符合要求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不含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企业)必需配备执业药师。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我局自2018年8月起已经取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间距及面积要求,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提出: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在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填补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每年不低于20%的比例推进执业药师的配备,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都能够按规定配备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
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在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门店可采用执业药师远程服务中心远程审方方式,作为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的补充。
陕西省规定,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过渡期内,各地市应根据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实际情况,逐年稳步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比例。全省实施差异化配备执业药师政策的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乡镇地区现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降低配备要求。鼓励支持在乡镇地区已开展远程审方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利用总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药事服务的补充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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