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4省都发布了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其中提到执业药师配备与要加强监督检查等问题,下面小编对两则通过做了解读!
辽宁通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
“已配备了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使用从业药师替换执业药师;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只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除外)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各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都在做出相应动作,处理好发展执业药师和做好从业药师过渡工作关系。从整体上来基本上都是坚持执业药师配备原则,有的省份还对具体落地实施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划,比如宁夏采用了分阶段、分区域的方式来落地实施配备政策。所以从长远来看,执业药师配备到位还是指日可待的。
黑龙江通告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省局关于对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
“适用延长从业资格有效期的从业药师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6项条件)”
“从业药师在从业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要求:(4项要求)”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从业药师管理档案,加强对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从业药师使用和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反从业行为的,注销其从业登记。”
山东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必须达到《山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药师配备要求。”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
四川通知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该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类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一、《通知》中关于“落实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要求”中指出,这类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包括单体药店和零售连锁门店,不包括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下同)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二、单体药店和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必须按要求配备执业药师。
三、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可设置过渡期,但在过渡期间,已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标准不得降低。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四、 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及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处方审核,作为其所属门店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远程审方不得替代执业药师,并不得作为零售企业的许可依据和准入条件。
同时,《通知》也强调了加强对执业药师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通报其所在单位并纳入当地信用管理“黑名单”;“挂证”执业药师信息要及时报省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政策解读
想必大家还记得国家药监局在2020年11月份出台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其中5年“过渡期”让很多小型零售企业及单体药店都松懈了下来,对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政策有了侥幸心理。但其实5年的过渡期,并非是给药店逃脱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的理由,并且在市场竞争的影响下,没有按规定进行调整的药店可能会迎来更大的挑战。
据业内分析,“无论是四大民营上市连锁还是各省区域龙头,都在不断把网络下沉,有了过渡期,不再受原先开新店必须配置执业药师规定的限制,拓展县级城市和乡镇市场的步伐将会加快,这会导致一部分实力弱小的药店出局。”
由于2020年新冠疫情的突然爆发,加快了网上购药的进程。在政府的鼓励下,这种更方便、更快捷、无接触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会成一种新常态。对于线下门店来说,如果没有执业药师的专业服务为之加持,那么就算是密集布点也失去了竞争力。
与此同时,跨境企业已经瞄准了便民药店的势头,在各省逐步开设便民药店,来经营处方、OTC药品、中成药等。比如中国邮政已经在宁夏、北京、四川、河北、江苏等地开设了便民药店。跨境势力对药店的运营加持,市场小药店压力只会更大。
因此很多人所庆幸的“过渡期”并非是期望中的“安稳期”,古语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如果只沉浸在过渡期不做改变,之后面临的生存压力只增不减。
总的来说,执业药师配备是不可更改的指标,不会因为过渡期有任何改变,各地零售企业、药店都应该有清醒认识,要对政策精神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明白眼下的利好政策其实是对药店洗牌的一个缓冲期,务必要做好全面应对措施,尽早做好迎接新局势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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