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市药监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关于本市药品经营许可审批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提及开药店的内容,医学教育网为大家整理详情如下!
取消新开办药店间距要求、取消药品经营企业筹建审批、药店经营许可全程网办……2021年,开办药店将更容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20〕43 号)有关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重点工作任务, 结合我市深入推进“一网通办”改革各项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药品流通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自2021年2月18日起,对本市药品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调整如下:
1、取消新开办药店间距限制要求
取消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审核中有关间距限制的要求,对本市新申请的药品零售企业,或原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注册地址的,与附近药店的距离不再作为许可审查条件。
原《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沪药监规〔2019〕1 号)第十四条停止执行。
2、取消药品经营企业筹建审批
取消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筹建审批,由原来的“先筹建”“后验收”的两个审批流程合并为“新开办”一个流程,本 市“一网通办”网站流程进行相应调整,精简审批程序,实 现“一步准营”。
通知执行前已通过筹建审批取得《同意筹建决定书》的企业,可在原筹建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验收。
3、分步实施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告知承诺制度
按照“风险分类、试点先行”的原则,在浦东新区探索形成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全市范围内的开办乙类非处 方药零售企业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实施全程网办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实施全程网办,取消纸质审查资料的提交。所有许可资料、电子证照通过“一网通办”网站进行提交和送达,相对人提出仍需纸质许可证的,可通过物流寄送,实 现“零跑动”。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具有相同效力,企业可通过展示电子证照或其打印件实现营业场所的证件公示要求。
各单位应依据法定许可条件规范准入审核,主动做好服务,创造良好营商环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同时,进一步夯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方式,深入推进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充分利用药品零售信息化监管系统,实施最严的智慧监管,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保障药品流通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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