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执业药师严查“挂证”行为,一波又一波严查结果公布,各个执业药师以及药店一定要多多注意,禁止挂证!医学教育网为您整理详细内容如下:
执业药师,新一波“挂证”检查来了!
药店自查,四大行为别碰!
12月15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市场局关于印发 《深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明确,县局成立深入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从2020年12月2日—2021年4月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执业药师“挂证”行为集中整治。
按照《方案》,整治重点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第二,执业药师挂证、不在岗履职;第三,处方药未凭处方进行销售;第四,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方案》要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
对于执业药师配备不符合要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21年1月11日前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存在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应主动申请变更注册执业药师或者注销执业药师后核减处方药经营范围;凡不能在职在岗履职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21年1月11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同时,企业自查整改报告应于2021年 1月11日前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由辖区所统一报集中整治办公室。未按期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将列为重点督查对象。从2021年1月12日至2月8日,各单位要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全覆盖集中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2021年2月9日至3月12日,县局将组织督查组,深入各乡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明察暗访,对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从重处理。
明年开始,严查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就在11月月20日,国家药监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
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从目前形势来看,没等新的一年到来,各地已采取行动,再一次开始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行整治。就在最近一段时间,山西省多地就开始了行动。
其中,忻州市要求,各县(市、区)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实“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零售企业,要监督注销业药师注册证书,责令企业整改到位。
同时,大同市也要求,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在岗履职及执业药师挂证兼职行为的监管力度,推进执业药师监管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执业药师不在岗卖药,药店被罚600元!
最近瑞安市市场局查处了一家药店,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药店的主要违法事实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9日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安立泽沙格列汀片,现场我局责令当事人及时改正,并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执业药师张某某2020年11月15日上班签到时间为12:00:36,签退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21:05:08,2020年11月17日上班签到时间为08:58:36,签退时间为:17:09:22。现场查询该店销售记录该店于2020年11月15日10:19:15销售“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金力舒)”,数量:1盒;该店于2020年11月17日08:52:11销售“头孢呋辛酯片(达力新)”,数量:2盒。
当事人提供的该店执业药师注册证显示张某某注册日期为2020年11月25日,依据《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其所出具的与执业药师业务有关的证明,均属无效。”之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行为均属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罚款600元。
医学教育网提供执业药师考试备考经验、精炼知识点以及政策动态变化!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知识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