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湖南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9月1日起,无执业药师不能申请医保定点药店!
第四条各地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并按规定执行;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也就是说,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障定点,就必须满足配备足够执业药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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