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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印发《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2016-01-05 09: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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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执业药师协会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赋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经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并于二0一六年一月起施行。

《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赋予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的职责,为建立科学有效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体系,提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质量,按照中国药师协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执业药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技能,切实履行职责,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第三条接受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的权利和义务。执业药师应选择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者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并完成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是执业药师注册和保留其资格的必备条件。省执业药师协会及办事处(工作处)、联络站应当为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注册提供服务。执业单位要支持和鼓励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在中国药师协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及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确定和管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

(三)制定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组织课程立项和教材编写;

(四)组织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确认,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

(六)总结上报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年度工作情况及统计年报。

第七条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设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二)研究制定全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规划方案;

(三)负责省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立项和评审工作;

(四)组织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

(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和学术交流相关工作。

第八条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办事处(工作处)、联络站负责本辖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有关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辖区内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协调执业单位支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

(二)协助施教机构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跟踪检查培训质量;

(三)负责辖区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并为执业注册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及质量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培训;

(二)确保师资质量,负责培训服务保障;

(三)承办学员考核合格后的学分授予和登记;

(四)总结年度培训工作,按时报送下年度继续教育遴选项目和培训计划。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当适应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求,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继续教育形式要体现有效、方便、经济的原则。

第十一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应以药学服务为中心,以提升执业能力为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药师职业道德准则、职业素养与执业规范;

(三)药物合理使用的技术规范;

(四)常见病症的诊疗指南;

(五)药物治疗管理与公众健康管理;

(六)与执业相关的多学科知识与进展;

(七)国内外药学领域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

(八)药学服务信息技术应用知识等。

第十二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和手段可灵活多样,采取面授、网授、函授等方式进行。探索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拓展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学习。攻读药学专业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双学位课程者,在读期间可视同参加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由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确认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执业药师参加相关学术会议、论文交流、讲学授课、论著教材、业务培训、调研考察、阅读专业期刊等,可作为自修项目的学习途径。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学习不得少于10学分,因无法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可参加省级培训补足学分。自修学习不超过5学分。

第十六条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每3学时授予1学分,由省执业药师协会认定并报中国药师协会备案的施教机构负责学分授予。自修学习可累计获取学分,由协会办事处(工作处)确认并进行学分登记。

第十七条执业药师参加中国药师协会和省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学习获取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八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登记制。登记内容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等信息。

第十九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实行信息化管理。参加全国示范性网络培训的由中国药师协会负责学分信息,参加浙江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和自修的通过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登记学分信息,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收取费用,以补偿成本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一条执业单位应承担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所需经费。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按在岗对待,其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其他药学(中药学)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国药师协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执业药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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