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专业知识一复习:药物的结构与命名”是执业药师考试会涉及的内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医学教育网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药物常见的化学结构及名称
化学药物大都是有机化合物,在其结构中存在基本骨架和化学官能团。其基本骨架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只含有碳氢原子的脂肪烃环、芳烃环,另一类是除含有碳氢原子外,还含有氮、氧、硫等杂原子的杂环。
二、常见的药物命名
药物的名称包括药物的通用名,化学名和商品名。
1.药品的商品名
大多数商品在市场上销售时都有其商品名(tradename),又称为品牌名(brandname),药物也不例外。药品的商品名通常是针对药物的最终产品,即剂量和剂型已确定的含有一种或多种药物活性成分的药物。因此,含有相同药物活性成分的药品,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生产企业可能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即使在同一个国家,由于生产厂商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商品名。药品的商品名是由制药企业自己进行选择的,它和商标一样可以进行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这样药品的商品名只能由该药品的拥有者和制造者使用,代表着制药企业的形象和产品的声誉。含同样活性成分的同一药品,每个企业应有自己的商品名,不得冒用、顶替别人的药品商品名称。
药品商品名在选用时不能暗示药物的疗效和用途,且应简易顺口。
2.药品的通用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每个企业自己所选用的药品名称,对于同一个药品来讲,在不同的企业中可能有不同的商品名,这在临床使用和相互交流时,可能会带来一些不便和麻烦。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药品通用名。
药品通用名(genericname或commonname),也称为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temationalnonproprietaryname,INN)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使用的名称。INN通常是指有活性的药物物质,而不是最终的药品,因此是药学研究人员和医务人员使用的共同名称,因此一个药物只有一个药品通用名,比商品名使用起来更为方便。
药品通用名是新药开发者在新药申请过程中向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名称,世界卫生组织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定,并定期在WHODrugInformation杂志上公布。药品通用名不受专利和行政保护,是所有文献、资料、教材以及药品说明书中标明有效成分的名称。药品通用名的确定应遵循WHO的原则,且不能和已有的名称相同,也不能和商品名相似。
我国药典委员会编写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CADN)》是中国药品命名的依据,基本是以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INN为依据,中文名尽量和英文名相对应,可采取音译、意译或音译和意译相结合,以音译为主。INN中对同一类药物常采用同一词干,CADN对这种词干规定了相应的中文译文。
药品通用名也是药典中使用的名称。
3.药物的化学名
每个化学药物都有特定的化学结构,为了准确的表述药物的化学结构,通常使用其化学命名。
药物的化学名是根据其化学结构式来进行命名的,以一个母体为基本结构,然后将其他取代基的位置和名称标出。化学名称可参考国际纯化学和应用化学会(IUPAC)公布的有机化合物命名原则及中国化学会公布的“有机化学物质系统命名原则(1980年)”进行命名。由于美国化学文献(CA)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已被广泛接收,也成为药品化学命名的基本依据之一。化学命名的基本原则是从化学结构选取一特定的部分作为母体,规定母体的位次编排法,将母体以外的其他部分均视为其取代基,对于手性化合物规定其立体构型或几何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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