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执业药师制度是我国继注册会计师制度后,建立的第二个行业执业资格制度。执业药师资格必须满足一定的专业学历标准和药学知识水平,通过全国统考取得。
我国于1994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近年来,伴随我国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进展,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
技术资格(职称)与职业资格,当前,关于药学专业人员的称谓在我国至少有以下几种:药士、药师、药剂师、临床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师、驻店药师等。其中,药士、药师、药剂师、主管药师和临床药师主要是指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是国家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另外三种则属于一种准入性的职业资格,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药学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
又称为药师(中药师),是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系列(包括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和主任药师)中的一种,一般多存在于药品使用单位即医疗机构中。
专业技术职称一般都有初、中、高之层次;而执业药师是药品行业某些岗位必备的准入资格,无初、中、高之分。
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分如下系列:医、药、护、技,药学系列为药士(小初)、药师(初级)、主管药师(中级)、副主任药师(副高)、主任药师(正高)。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是不同于执业资格的,前者是服务型的,后者则有强制性要求。
医院认可的一种专业技术职称,具体承担临床药学实践工作。卫生部门是临床药师确立和管理的主管机构。
临床药师是临床医疗治疗团队成员之一,应与临床医师一样,坚持通过临床实践,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治疗过程中的作用,在临床用药实践中发现、解决、预防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提示:“医院药师”不等于“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条件要求较高,如“大学本科临床药学专业或全日制药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学历,通过规范化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临床药师专业技术职称”。“临床药师平均每年参加临床实践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0周,平均每周在临床参与临床用药相关工作的实践实践不得少于80%。”
由于我国执业药师起步较晚,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
因此,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药监部门在全国药品经营企业内开展了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以缓解执业药师人数不足的矛盾。
主要是指各社会药房和零售药店里的药师,一般由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只在各省区域内有效和认可。也有初级、中级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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