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和经济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47号)和《关于做好山西省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晋人考函﹝2015﹞2号)要求,现将成绩合格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范围、部门
资格审核范围为参加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各科目成绩均合格的人员(详见附件2)。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9﹞34号)规定,报考人员须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本次考试审核部门只受理“山西省(包括中央、中直驻晋单位)”所属相关单位的人员。
资格审核工作由各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成绩合格人员按照网上报名时所选报名点(或查看本公告合格人员名单附件2),到所在市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审核。
二、审核时间、地点
审核时间:2015年1月26日—30日
审核地点:各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4)
三、审核所需材料
1、《资格考试审核表(一)》(附件1)一份,由本人自行下载并填写;
2、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年限及从业证明材料(附件3)。
以上资料纸张规格均为A4;相关表格见附件
四、审核注意事项
(一)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2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四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考试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成绩合格人员,在有效成绩的各考试年度均须符合报考条件,否则,取消符合报考条件年份之前的有效期内的所有科目成绩及本年度专业通过资格。
(二)资格审核时,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材料不齐全或不完整,资格审核部门将拒绝审核。
(三)对逾期未提交材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核,取消本年度考试成绩及专业通过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取消有效期内的全部合格成绩,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12号令),三年内禁止参加任何职业资格类考试。
(五)资格审核不通过的考生将不予核发资格证书。
五、审核依据标准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条件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 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