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力的管理规定是《法规》重要考点,为了帮助大家备考,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相关内容:
1.法律效力的概念
(1)空间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效力。
(2)时间效力:指法律在何时生效和何时终止效力。
【注】时间三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后法废止前法原则;法律条文到达时间的原则。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
【注】分为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2.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20X18A16X
(1)不同位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
①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至上、法律高于法规、法规高于规章、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2)同一位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
①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提示】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3)位阶出现交叉时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原则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解释】“家长裁决制”
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③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④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⑤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⑥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
【注】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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