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与法规:处方管理一般规定有哪些”是执业药师知识点,为了方便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备考,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出如下相关知识:
1.处方标准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加盖专用印章。
2.处方颜色: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2)急诊处方淡黄色。
(3)儿科处方淡绿色
(4)普通处方白色。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书写规范:共12条。
4.药品剂量与数量书写要求:
(1)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2)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guo际单位(iu)、单位(u)计算。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3)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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