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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报告主体!

2021-03-01 17:46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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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执业药师考生们都非常关注相关考试内容,为了帮助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及时了解,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如下“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报告主体!”内容!请考生查看!希望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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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定报告主体!”相关内容,希望以上内容对广大执业药师考生们有帮助!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资讯请关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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