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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

2020-12-30 11:35 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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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考生想高效的进行执业药师备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执业药师备考知识点“《药事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详细内容如下,希望能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执业药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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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是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

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是: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或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内的进口药品,报告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和首次获准进口5年以上的进口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以上就是医学教育网关于“《药事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报告范围”的相关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更多资讯尽在医学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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