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保医学题库】全新升级!学习做题新体验!
书 店 直 播
APP下载

扫一扫,立即下载

医学教育网APP下载
微 信
医学教育网执业药师微信公号

官方微信med66_yaoshi

搜索|
您的位置:医学教育网 > 执业药师考试 > 辅导精华 > 法规精华

执业药师法规: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2020-12-03 15:44 医学教育网
|
资料下载 打卡学习 2024年课程

报考执业药师考试的考生比较关心“执业药师法规: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医学教育网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如下:

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一章: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药品安全事件;

(二)对发现的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

(三)未及时发现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或者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药品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影响;

(四)其他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

第一百五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以上是医学教育网小编整理的“执业药师法规:不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执业药师考试知识,请持续关注医学教育网。

相关推荐:

【有问必答】2021年执业药师常见热门问题指导!

【汇总】11省药师成绩查询通知|19省成绩公布后公示并监督

【汇总】全国9省启用执业药师电子证书!效力等同纸质证书!

【成绩预约】2020年执业药师考试成绩,一键预约提醒!

执业药师公众号

距2024年执业药师考试还有

编辑推荐
    • 免费试听
    • 免费直播
    汤以恒 执业药师 《药二》基础学习班免费试听 免费试听
    《中药一》模考大赛测试解析

    主讲:邵辉 8.8 18:30-20:00

    预告
    《西药一》模考大赛测试解析

    主讲:舒国畅 8.8 20:10-21:40

    预告
    免费资料
    执业药师 备考资料包
    学习计划
    备考干货
    思维导图
    习题演练
    立即领取 立即领取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