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是指运动员参赛时禁用的药物,具体是指能起到增强或辅助增强自身体能或控制能力,以达到提高比赛成绩的某些药物或生理物质。
以下七大类药物是运动员慎用药物:
(1)具有蛋白同化作用的药物——如甲睾酮、苯丙酸诺龙等。(促使体格强壮、肌肉发达、增强爆发力)
(2)肽激素类——如人生长激素、人促红细胞生成素或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促性腺激素。(刺激骨骼、肌肉和组织的生长发育)
(3)麻醉药品——如可待因、哌替啶、芬太尼等。(让运动员能长时间忍受肌肉疼痛)
(4)精神刺激剂——如可卡因。(情绪高涨、斗志昂扬,有欣快感,能忍伤痛)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如麻黄碱。(提高运动员的呼吸功能,改善循环,增加供氧能力)
(6)β受体阻断剂——如普萘洛尔等。(有镇静效果,降低血压、减慢心率)
(7)利尿剂——如呋塞米、依他尼酸、螺内酯等。(短时间内降低体重)
兴奋剂的管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有专门的验收、检査、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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