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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考生应当于考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进入考场,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身份证件应当在有效期内,过期无效。无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时,除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外,不得随身携带手机、智能手表等具有存储、通讯、录放功能的电子产品及纸张、书籍等物品进入考场。上述物品应当存放在监考员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违者按违纪处理。
第三条 考生对号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置在桌面,以备检查。在考试系统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有效身份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登录后认真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本人信息,等待考试开始。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四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关注考试界面、时间窗口和答题要求,掌握考试时间。
第五条 考试开始2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自觉接受监考员的监督和检查,遇到问题应当举手向监考员示意。
第七条 考生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在规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第八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九条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非考生自身原因导致的突发情况,考生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需要进行补时或补考的,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随意离场,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指定的工作人员陪同。考生在考试中途暂离考场,其离场时间计入本人的考试时间。
第十三条 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后,不得关闭考试机,监考员发出离场指令后应当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或喧哗。
第十四条 考生在考场内不准交头接耳、传递物品、扰乱考场秩序;不准夹带考试相关资料、抄袭他人答案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不得参与有组织作弊;不准替考。
第十五条 考生不得将试题内容带出考场,不得传播、扩散试题内容。
第十六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违规违纪的,按照违纪行为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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