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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的比较和思考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在药品生产过程及销售和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世界各国对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都特别重视,对从业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英国早在1815年就颁布了药师法,此后美国(1869年)、日本(1898年)、我国台湾地区都相继发布了“药房法”、“药事法”或“药剂师法”。规定只有向政府注册的药师才有资格负责药品的发放与调配。我国曾 于1943年由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过“药师法”。解放后, 1984年颁布了“药品管理法”,但与国际惯常做法仍相差甚远。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于1994年3月15日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暂行规定》,决定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并于1995年10月28~29日举行了首次药师资格考试, 认定和注册了首批执业药师。

本文在比较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和美国、英国、台湾地区的药师制度异同点的基础上, 就今后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管理提出建议和看法。

1对执业药师候选人的要求

执业药师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和职业情操, 身体健康, 无犯罪和违法行为。美国要求21岁以上美国公民, 毕业于美国认可的高等药学院校,具有学士(B.S.)以上学位, 并经过专业培训。英国则要求21岁以上已取得英国大学药学相关学位或受到英国国家学术委员会药学方面奖励的人,或已取得适当学位的人(对此类人员须经过非常严格考试, 实际上很少), 并经过专业培训。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候选人须有公、私立专科以上学历,或在台湾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修习药学, 实习成绩优良并有毕业证书, 或在国外取得药师证书并经承认(仍需考试)。我国则要求: ①药学中专毕业,从事医学工作满足10年; ②药学大专毕业, 从事医药工作满6年; ③药学大学本科毕业, 从事医药工作满4年; ④获药学第2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 从事医药工作满3年; ⑤获药学硕士学位, 从事医药工作满1年; ⑥获药学博士学位; ⑦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

2对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规定和内容

各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也存在着差异。美国每6个月举行1次, 第1次考试不合格者,可在两年内参加第2次甚至第3次考试。如果第3次考试仍不合格,只有完成了理事会指定和批准的培训后才能参加考试。英国于每年的7月1日至15日之间举行全国性注册考试, 对无药学相关学位的人,其附加考试于每年10月1日至15日举行。第1次考试未通过者, 可在18个月内重考, 第2次未通过者,需参加6个月的培训并在其后的12个月内再考,仍未通过者无资格成为注册药师(例外情况由注册委员会讨论)。我国台湾地区的注册考试于每年2月和7月举行两次,包括笔试、口试或实地考试。对已领有外国政府药师证书, 得到承认并已参加相关业务3年以上者可以免试。

英国考试科目包括药学实践、药事法则的实施实践以及皇家药学会的道德准则与职业实践标准的实际应用。而对无药学相关学位者需另参加拉丁语、植物学、药物学、药物化学及普通化学的考试(即附加考试)。我国台湾地区有生药学及药理、药物化学、药剂学及生物药剂学、药物分析及药事行政与法规,调剂学及临床药学与治疗学等5份试卷。如需在台湾从事中药制剂制造、供应、调剂者, 还须另修满以下课程并参加考试获得证书:中药概论(1学分)、本草(2学分)、中药制剂(3学分)、中药炮制(3学分)、生药学(7学分)。我国考试科目相对较少, 分3部分: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专业知识、综合知识与技能。在综合知识与技能中还包括外语考试, 考生可任选英语或日语。

3注册前培训

西方国家普遍严格要求药师有注册前培训与实习经历。在具体实施方面, 美国规定在已注册的药学院攻读药学学位的学生,完成第2年学业后即可向药房理事会提出作为见习药师的申请,发给见习证书(有效期6年)。见习应在具有开业执照的药房并在符合要求的药师指导下进行。英国则实行52周培训班。在培训前,受训者须至少在医院药学部或相似的机构工作1年, 并且被召至皇家药学会,由注册委员会进行面试以确定能否进行注册前培训。注册前培训须在注册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包括药房、医院药学部、制药工业机构)中进行。这些机构须有足够的出版物、药典、参考书等资料, 给每个培训者指定1名导师, 该导师必须是注册药师并从事药房相关工作不少于3 a时间。培训期为52周,受训者每周工作不少于35 h。受训者若请病假或由于其它原因请假超过1周, 导师应通知注册主管人员。导师应与受训者一样专职工作于同一药房,并且有足够时间与受训者交谈。 皇家药学会还举行学习日(study days), 一般为期3天。学习日的主题为所在机构不能开设的有关培训课程,以满足各人需要。培训期间, 导师应对受训人进行客观公正评价。要求导师在受训人培训进行13周、26周、39周后, 各完成1份评价表并签名,送至皇家药学会。当收到令人满意的3张评价表时,皇家药学会将寄给受训者一张注册药师申请表。52周培训的目的是培训受训人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和责任感, 使之对药师有一个正确的评价或认识,而且通过与公众和与病人交流,培养其为病人提供合理用药和促进健康的建议的能力、作出职业化决定和提高自身实践的能力以及使之对皇家学会及其它药学组织的发展、结构作用有所了解。在这方面我国目前暂无具体要求, 但对不同学历的人员需有一定工作经历。

4执业药师的职责与权限

英国和美国对执业药师的职责亦有明确规定。对通过有关考试并领取药师执照者可申请开业, 该执照每2年更换一次。药师的业务范围包括: ①解释和配制处方;②对处方和处方 调配中所用药物的评价; ③有关临时配制处方中所涉及的调配和计算技术; ④回答病人和其它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 ⑤监护药物治疗。

我国台湾地区的药师业务范围包括: ①药品贩卖或管理; ②药品调剂; ③药品的鉴定; ④药品、含药化妆品制造之监制; ⑤药品储藏、供应与分装之监督; ⑥依法律应由药师执引之业务。

我国目前对执业药师职责的规定尚不健全。

5对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比较, 不难发现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与国际对应比较, 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我国目前药房工作者基本上无执业药师资格, 却有初、中或高级职称。合理的程序是药学技术人员首先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然后才能进入专业岗位并参加初、中、高级职称的评定。我国实行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应促进增加合格的执业药师, 提高经营领域中执业药师人数的比例,以便使药品流通市场规范化, 防范假药、劣药流入市场。

此外, 应尽快制定执业药师岗位工作规范, 通过立法对必须由执业药师上岗的关键岗位作出明确规定, 以法律形式规定执业药师的具体职责, 做到有法可依。对渎职者应予适当惩罚; 对严重失职者, 除撤销执业药师资格外, 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 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 协调好执业药师在工业领域和经营领域中的比例。从岗位需求看, 后者应远比前者多(至少应为3∶1), 而我国目前情况恰恰相反(1∶3), 不少医药经营企业还是空白。因此应大力充实医药经营企业中的执业药师队伍。

第四, 逐步提高对执业药师的要求, 在注册培训方面, 我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与国际接轨。执业药师必须经过注册前培训和实习经历。

第五, 执业药师应增加临床药学与医学方面的知识。在美国, 如果要对病人进行专家会诊, 则必须有一名执业药师参加。可见药师与临床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对工业领域的执业药师, 应增加药品生产、质量控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六, 积极筹组“中国执业药师协会”, 协助医药管理部门做好执业药师的管理工作, 加强药房和药品生产部门的严格、规范化管理。通过协会, 加强执业药师间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开展学术活动。

第七, 执业药师应不断更新知识, 注意国内外医药进展。 对相应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 每年应向医药学相关杂志或部门提交若干篇论文或研究报告。由各级医药管理局或其指定单位定期举办有关国内外最新医药信息讲座, 记录继续教育学分。

第八, 从事中药生产或经营的执业药师, 其所修习的中药课程应达到一定标准(台湾在这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除生药学外, 还应加强中药概念、本草、中药方剂学、中药炮制、中药鉴定等中药知识。

我国从1995年开始举办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在建立药师制度方面已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相信, 我国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短期内将更为规范化, 使广大的执业药师成为发展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中流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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