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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法规第三十七章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本章重点总结:

本章节考试时约占1-2分。

重点掌握以下法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具体考点:

1.药品广告的界定

2.审查依据

3.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4.申请人的资格

5.应提交的资料

6.不予受理的情形

7.异地发布药品广告的要求

8.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

9.对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的要求

10.注销的情形

11.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12.对任意扩大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的强制措施

13.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的处罚措施

14.对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办理备案的处罚

15.对未经审批发布的药品广告的处罚

16.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格式

重点提示: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六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八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三十条 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renweiman 发表于 2013-10-14 08:17:11 内容:

顶一下

漠然回首 发表于 2013-10-14 08:31:17 内容: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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