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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政策亮点: 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卫生资格考试!!

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 本帖最后由 huatuo@med66.com 于 2007-11-1 09:44 编辑 ]

华佗 发表于 2007-11-01 17:42:48 内容:


2008年除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考生外,其他机构正常报名条件如下:

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
  
   (一)卫生初级(药、护、技)
   1、士类:
   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师类: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卫生中级(医、药、护、技)
   1、取得卫生类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7年;
   2、取得卫生类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6年;
   3、取得卫生类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4年;
   4、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等工作满2年;
   5、取得卫生类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
   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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