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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会章程

2015-12-28 11:31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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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浙江省医学会;在对外交往中可使用“中华医学会浙江分会”的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Zhejiang Branch,缩写为CMAZB.

第二条 浙江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指导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杭州市武林广场浙江省科协大楼9楼,邮政编码:31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报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六、开展专科医师培训、考核工作。

七、开展临床应用技术的评价和论证、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同省外、国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省际、全国和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学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评选奖励优秀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主办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奖,负责评审和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自律性、规范性、技术性、学术性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资深专家会员和单位会员三类。

第九条 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加入本会。

二、资深专家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务、有较高学术威望、在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并作出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履行资深专家会员义务、年满八十周岁者。

三、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和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委托的市级医学会常务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并报省医学会理事会审批。

省属单位的个人会员入会申请由理事会审批。

二、资深专家会员

由专科分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人选,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由理事会审批。

三、单位会员

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也可向受本会委托的市级医学会提出申请,经市级医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7)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资深专家会员

除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权利 终生享有资深专家会员资格。免费获得本会年度学术活动计划表、有关学术期刊或所在专科分会论文汇编。

2.义务 参与本会组织的对国家卫生工作发展政策、策略的论证、咨询活动。

三、单位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个人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个人会员跨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的行为,可经审批其入会的市级医学会或本会有关组织机构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百分之一。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协作组)和申办医学期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十、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工作状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十二款外的各项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至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干部,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理事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原则上最长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顾问,任期一届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三十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给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浙江省医学会某某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和市级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四至五年。专科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本会设立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的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医学|教育网整理。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医学|教育网整理,须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也可使用浙江省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浙江省地图,其下为浙江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32”,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浙江省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3年1月15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浙江省民政厅2013年1月28日核准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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