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学会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十二款外的各项职权。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三至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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