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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医学会章程

2016-02-23 15:5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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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台湾医学会。

第二条 本会以促进医学研究、提高医学水准、贡献医学之进步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医学|教育网整理。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後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於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举办有关医学研究发表及学术演讲会。

二、发刊学会杂志。

三、办理医师继续教育。

四、与国内外医学会专科学会之连系交流。

五、其他有关促进医学进步及会员联谊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具备下列资格赞同本会宗旨,经会员二人之介绍并经本会理事会通过者,均得为本会会员。

一、凡经教育部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公私立医学院医学系或牙医系毕业具备我国之合格医师者。但於基础医学单位研究者不必具备医师资格

二、教育部立案或承认之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毕业从事有关医学研究或医疗行政工作达二年以上者。

第七条 凡对本会有功绩而经本会理事会之推荐者,得为本会之名誉会员。

第八条 凡赞成本会之宗旨经本会理事会之推荐者,得为本会赞助会员,赞助会员应缴会费,除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外得享受一般会员之权利。

第九条 会员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经理事会通过後始得退会,但退会时已缴会费概不退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如损害本会名誉,得由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停权处分或由会员大会予以除名,但必要时亦得由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报经主管官署核准予以除名,并提大会追认。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均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会员为一权医学|教育网整理。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凡连续二年无故未缴会费者视同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二条 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其各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後行之。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十四条 本会置理事三十一人组织理事会,监事九人组织监事会,均由会员代表以定点定时方式就会员中选举之。理事监事之选举若采参考名单之选举票格式时,得由前届理事会提出次届理事监事候选人之参考名单。

第十五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九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十七条 凡对本会有特别功绩之前任理事长,经本会理事会之推荐得为本会名誉理事长医学|教育网整理。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之前任理监事,经本会理事会之推荐得为本会顾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於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名誉职、任期为三年,均得连选连任,惟理事长、常务监事不得连任。理事、监事之任期自召开本届第一次理事会之日起计算。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本会得设秘书长一人为名誉职,掌理日常会务,设副秘书长一人,协助处理会务,并设干事及办事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为推动会务,设编辑委员会、节目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及其他各种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订之,各主任委员由理事长推荐,各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推荐,均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长聘任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务人员工作准则依内政部颁布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於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临时会议经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医学|教育网整理,出席人数过半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产之处分。

五、本会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後,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均得召开临时会议、或理监事联席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六章 经费及会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新台币壹仟元,於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新台币壹仟伍佰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开始前二个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提会员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於会计年度开始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医学|教育网整理。并於会计年度终了後二个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表、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後,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提会员大会通过,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会员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一条 本会於解散後,剩余财产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呈请主管机关核准後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七十九年九月十六日成立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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