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为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方针,使学术会议成为医学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探讨重大问题和自由发表观点的阵地。
第二条 树立本会的学术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创新性地开展学术活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团结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国内和地区性高水平会议,开展国内外学术团体的合作。倡导和支持专科分会发挥整体优势举办学术年会或多学科联合举办学术会议。积极组织和安排以中青年为主的学术会议,为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创造条件。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管理和分类
第四条 本会学术会务部负责管理各类学术会议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五条 本会学术会议分为一类学术会议和二类学术会议:
(一)一类学术会议:本会和专科分会承办或协办的全国及华东地区学术会议;分会成立或换届改选的学术会议(年会);多学科联合召开的学术会议以及与企业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等。
(二)二类学术会议:专科分会及其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培训班、疑难病例讨论会、座谈会等。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学术会议须报本会审批。专科分会需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学术会议计划(包括继续教育培训项目)报本会,由学术会务部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汇总并汇编成册,专科分会须严格按照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七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临时增加的学术会议,需写出书面理由报本会,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凡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均可以本会或本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举办。规范会议名称格式为:山东省医学会+第X次+专业名称+学术会议、山东省医学会+XX年+专业名称+学术会议;山东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专题研讨会、山东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中青年学术会议等。
第九条 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学术会议,学术会议名称中一律不得冠以山东省医学会或山东省医学会专科分会,也不得以上述名义组织召开学术会议。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分工
第十条 一类学术会议由本会与相关专科分会共同举办。本会学术会务部负责会务筹备、组织和现场协调工作。专科分会负责学术内容的策划、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一条 二类学术会议一般由专科分会或其学组举办,本会对会议的质量和会务组织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学科发展情况和专科分会的建议,本会可选择部分二类学术会议作为重点会议,由本会与相关专科分会或其学组共同举办。
第十二条 学术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规模,由本会学术会务部与专科分会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学术会议可同时接受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产品展示、成果展览等活动。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招展时,应严格遵守《山东省医学会学术会议接受企业单位产品展示的规定》,本会鼓励专家和会员联系有关企事业单位到会参展,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
第十四条 凡以本会或本会专科分会名义召开的各类学术会议均不准委托、承包给个人承办。
第十五条 在各市召开的学术会议原则上以市医学会的名义协助承办。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密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研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一类、二类学术会议计划须经专科分会讨论提出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十七条 举办一类学术会议时均应成立会议筹委会,包括学术组、会务组,共同商定会议主题、学术内容和会务组织工作等事项。
第十八条 贯彻“双百”方针,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采用专题报告与座谈相结合、交流与讨论相结合、现场讨论与重点议题深入探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现代化声像设备。
第十九条 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会原则,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保证学术会议的质量和效果;简化会议开幕式和闭幕式。
第二十条 为提高会议的质量,满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需求,各类学术会议必须保证知识更新的专家讲座内容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 本会颁发论文证书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收取成本费。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管理,保证本会优秀论文评选质量,各专科分会不再评选优秀论文。
第二十三条 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学术会议征文通知和会议正式通知须经本会学术会务部审核、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征集学术会议论文的通知,发至各市医学会、有关单位及本专业分会全体委员,同时在本会会讯和网站上发布。会议论文寄送至各专科分会秘书所在单位,由专科分会负责评审筛选。
第二十五条 收到论文后,专科分会要组织本专业委员会专家认真审阅,将入选论文汇集成册,汇编要经过编辑加工,细致校对,严格控制差错率,汇编封面要统一格式。
第二十六条 各类学术会议举办前本会学术会务部要专门召集专科分会组成筹备组,部署任务,明确责任,合理分工。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管理使用:
(一)坚持经营学会的观念,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学术活动的收入制度。凡以本会名义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取得收入必须纳入学会账户统一管理,收费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专用发票。
(二)会议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会的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照批准的会议预算和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办理各项支出,本着勤俭节约、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经费。
(三)会议经费来源:
1.代表注册费;
2.会议资料费;
3.有关单位结合学术会议展示产品交纳的咨询服务费;
4.其他合法来源。
(四)会议经费支出项目包括:
1.审稿及会前筹备费;
2.会议代表及其他与会人员伙食补贴;
3.会议和展览场地及设备租赁费;
4.市内交通费医学|教育网整理;
5.文具、通讯、邮寄、信封、印刷通知等会议办公杂支;
6.特邀讲课专家往返交通、食宿、讲课等费用;
7.论文印刷费;
8.有关人员联系企业到会展示产品奖励;
9.会议有关人员加班劳务报酬;
10.会议收费的各种税费;
11.其他与会议有关的合理支出。
(五)会议召开前一个月要填写《学术会议经费预算表》报本会学术会务部;活动结束后10日内,需填写《学术会议经费决算表》,到本会财务部门结账。
第二十八条 会议收入要本着以会养会、应有结余的原则统一使用。结余部分参照上级学会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本会与市医学会或其他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活动,分配另行商定。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专科分会的收支应由本会财务统一管理,设立辅助账户,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条 专科分会的各项开支应提前5日报学术会务部批准后,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据写明事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签字,学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报销。
第三十一条 本会将对会议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术会议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总结,写出会议纪要。会议总结要突出以下内容:
(一)学术上有哪些突破与进展,解决了哪些问题,提出了哪些新的观点与见解,今后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重点及重要建议等。
(二)从会议的筹备到召开,包括选题、征文、审稿、日程安排及会务工作各个环节的经验和教训等。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结束10日内,专科分会秘书负责将会议日程、总结、纪要、建议、论文汇编、代表名册及合影等会议资料一式三份,送交本会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对于专科分会举办的学术会议的效果,本会应依据会议相关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调查或意见反馈,评价学术会议效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不安排旅游。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第十三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即行作废。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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