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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学会章程

2015-04-17 16:42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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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衢州市医学会;在对外交往中可使用“中华医学会浙江衢州分会”的名称,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Zhejiang Province Quzhou Branch,缩写为CMAZQB.

第二条衢州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医学社会团体、卫生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衢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和医学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衢州市卫生局、衢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衢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秘书处挂靠在衢州市医学学术管理中心。

第六条本会会址:衢州市荷花五路58号,邮编:324002,电话:0570-8870097.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技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五、发展同省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第九条会员条件

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

1、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技师、及相应职称以上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从事与卫生有关的管理工作者。

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院的会员,符合以上1、2两项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加入本会。

二、团体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审核批准,报省医学会统一编号发证、备案。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并报省医学会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会议。

(4)优先取得本会编印有关学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对符合条件的会员,进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参加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二、团体会员

1、权利

(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省内外学术活动;

(2)取得有关本会的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

(4)协助举办培训班及省内外学术会议;

(5)可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以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4)按期交纳团体会员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证及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办理。个人会员跨地市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表决,并获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卫生局和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四、决定设立本会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学术活动计划。

七、审批新建专科分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除名。

九、领导本会开展工作,指导县市基层单位医学会的工作。

十、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并获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中的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并获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会议提议,可增加会议次数。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各种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选举,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任期5年。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卫生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报市卫生局审查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本会法定代表人医学|教育网整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从卸任会长、副会长中推举名誉会长或顾问。对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专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专科分会主任委员者,经专科分会同意,可以聘任为专科分会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衢州市医学会某某专科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属法人社团,不能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民主协商推荐或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人选,每届任期3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专科分会秘书由主任委员推荐。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聘、技术职务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会对各县(市、区)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市卫生局、市科协的拨款。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五、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天内报市卫生局和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获2/3通过,经市卫生局同意到民政局办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卫生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负责清算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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