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名称为茂名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MaoM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MMMA.
第二条本会是全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为我国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医学|教育网整理。本会为我市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实践相结合。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求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茂名市卫生局,接受茂名市卫生局对本会各办事机构的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本会地址:茂名市迎宾四路154号,邮政编码:525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四、对本会组成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进行管理,依法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工作;
五、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
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推荐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承办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三类会员。
第九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2、从事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3、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等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十条入会程序
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2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常务理事长授权办事机构审批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由会长授予证书;
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代表参加省级以上学术会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持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市内外有关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市内外学术活动;
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⑴执行本会的决议;
⑵维持本会的合法权益;
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⑷按规定交纳会费;
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1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茂名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必须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章程,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茂名市科学技术协会和茂名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茂名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茂名市科协和茂名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到市民政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本会如设中国共产党基层党支部,接受茂名市卫生局党组的领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8月31日第七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茂名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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