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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学会章程

2015-04-14 17:10  来源:医学教育网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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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江西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Jiangxi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JXMA.在对外交往时,称为中华医学会江西分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 Jiangxi Branch,缩写为CMAJXBR.

第二条江西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办会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科教兴国战略,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患者和受试者,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实践应用相结合,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华医学会业务指导。业务上接受卫生厅的指导和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挂靠江西省卫生厅

第六条本会会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西2路6号,邮政编码:330046.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医学科技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

(四)参与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及专科医师培训、考核等工作。

(五)多渠道、多种形式地开展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七)开展医学科技项目的评审工作,开展临床应用新技术的论证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和工作方面的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发展与国(境)外医学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与国际、港澳台地区医学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工作,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江西省医学科技奖的评审与奖励工作。

(十一)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

(十二)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会员和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十三)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与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四)开展学风和医学伦理道德建设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十六)对各市医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两类。

第九条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许可的住院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2、从事与医学专业有关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务者。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有关医疗、公共卫生、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单位会员条件

包括:

1、各设区市医学会以及与本会专业有关,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依法成立并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第十条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两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或所在设区市医学会按照章程规定审核批准,分别按省直医疗卫生单位、设区市医学会编号发证,由本会统一管理。

单位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并优先选派参加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4)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5)享有退会的自由。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3)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4)按期交纳会费。

(5)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6)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单位会员

1、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可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的国(境)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2、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3)按期交纳会费。

(4)支持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本会的个人会员证书由中华医学会统一印制,加盖江西省医学会钢印,由本会颁发。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及有关专科分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或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各类会员的除名;

(八)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或办事机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条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名称为“江西省医学会某某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医学|教育网整理。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立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科分会、设区市医学会以及有关单位民主协商推荐全省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委员须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立工作委员会和专科分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根据需要,本会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接受卫生厅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本会在编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个人或单位、企业、团体的捐赠;

(三)江西科协和卫生行政部门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议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要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四)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五)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六)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对基金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属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本会章程提出修改意见,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同意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须在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江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到民政厅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医学|教育网整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本会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十五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会徽,使用中华医学会会徽。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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